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从运作模式上看,主要区别在于信息披露和申购赎回方式上的不同。 公开募集的基金根据其信息披露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以下简称“基”);按照基金是否具有特定期限又可分为定开型基金和不定开型基金。其中,定开型基金是特定的投资组合在特定日期范围内进行运作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
1. 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为开放型基金。除此之外的基金均为封闭型基金。
2. 定开型基金与不定开型基金的内涵 根据基金是否设定明确的存续期限划分,可将其分为定开型基金和不定开型基金;具体定义参见本文第一节之“1、基金的类型”相关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事先不设定明确存续期的基金产品,其合同中应约定一定的周期限制。例如,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为7天,则投资者在买入基金后第8天即可申请赎回,但由于该笔款项尚处于基金循环期,需等待1个月之后才能实际到账,如此,每1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就构成了此类基金的不定开日。同样,对于事先设定了明确存续期的基金产品,其到期日的次日构成其定开日或不定开日也无甚差异。
无论是对于提前终止的基金还是延期上市的基金产品,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向社会公告,对投资者的权益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并不属于监管层面所规定的“基金运作的不合规情形”之列。但是,如果基金公司因某种原因未能按期成立,或者故意延长运作期限以损害投资者利益,则属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了,应当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追究。
从上述法律规范条款可见,只有公募基金才符合公开募集基金的定义,才能成为法定意义上的基。而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私慕基才能成为可以接受认购和申购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