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是放高利贷吗?

陈谌陈谌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首先,明确一个概念,投资公司属于金融公司类(金融经纪类),不是放贷类。所以不能说“放高利贷”。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金融机构共有五类,依次为银行(含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而投资公司的定位在五类之后,属于金融类企业中的一员。 2、其次,弄清楚投资公司与借贷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股权转让其实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

从内容上区分,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而股权转受让协议主要内容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及相应的程序约定。 从法律效果上,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而股权转让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主体资格方面符合法律要求且不违反法定情形,则协议有效。当然,合同是否真正履行,如何具体执行还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交易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货行为。

可见,除涉及特定主体之间的融资关系如金融机构贷款外,其他形式的借贷都属于民间借货的范畴,将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活动一律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观点值得商榷。 3、最后,分析一下上述案例。 该案例中的情况应该属于民间借贷,而非非法集资,更谈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首先,根据前述分析,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既可以为国家机关,也可以为企业、单位以及个人;而非法集资的主体一般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活动或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单位或个人。 其次,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关键要看是否具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本案不符合这一特征,因为出借人仅仅包括部分社会成员,而不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综上,该案中企业的相关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