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包含土地费吗?
1、“买地”是投资行为,但这里的“地”不是广义的土地概念(包括房地产)。《财政部关于加强商业性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68号)规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应严格界定基础设施的内涵,除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监管指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投融资方向,合理把握行业和区域风险; ——采用公开招标等合法合规方式确定融资渠道,严禁与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以明补暗贷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或给予借款贴息; ——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充分论证,评估风险后明确控制预案。 这里的“地”是指基建项目用地,不包括房地产。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明补暗贷等方式变相融资、给予借款贴息,或者政府承诺还款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支出行为。
2、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土地所有者性质发生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因此这部分收入的入账依据有所变化。根据财税〔2016〕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应确认为生产成本或固定资产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直接扣除。 第四条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扣除。 如果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则无论是否用于公益性事业,都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果属于有偿取得且发生了相关的支出,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