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股权投资算并购吗?
从操作层面,对外的股权融资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形式 1、通过非上市公司转让进行投资,属于私募范畴,按照新《证券法》,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符合法定程序;如涉及境外公司,还需取得外资审批部门的批准。
2、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的融资,属于公募范畴,相关流程与境内A股IPO类似,主要取决于政策因素和拟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发行条件等。 但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根据目标公司的属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选择已形成一定规模且有意愿寻求资本化目标的优质企业作为出资对象,这类企业的特征往往是业务成熟、经营稳定、盈利能力强且现金流充沛,对于此类企业,投资方更多关注的是其未来资本化前景及可能的回报预期,因此多将所持股份提前予以套现,即通过在资本市场挂牌交易或者私下转让而实现退出;另一类则多是寻求尚未上市但具有良好成长性企业的股权作为标的,这类企业大多为新兴行业的企业或有较大发展潜力但在会计核算等规范性方面存在不足的企业,由于其未来预期收益高,但风险也相应较大,此类投资往往具有更强烈的杠杆色彩,即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新的股东而实现持股收益的释放。
当然,上述分类并非绝对,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交叉,如一些主营业务收入优良但财务指标有瑕疵的企业可能被归入第二类从而成为“准上市”企业,而一些虽然处于成长期但盈利稳定的行业翘楚可能会归属到第一类从而成为“准非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