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运泰利上几天班?
我2017年8月6日入职,2019年5月4日突然被辞退(未提前通知),期间一直在公司上班,工资发放至2019年4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款,结果如下 2019年11月26日开庭,对方未到庭,缺席审理。2019年12月20日收到判决书。 一审法院驳回我的所有请求 我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属于被上诉人处员工以及被上诉人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劳动关系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请假条等予以证明。经查,劳动合同显示甲方(即被上诉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和假单虽然真实,但只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姓名:黄伟平,部门:外贸部”“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项目下分别列明各项费用扣除项目和金额,并有“员工本人签名确认”栏,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据此,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并采纳被上诉人的主张,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上诉人主张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年终奖、报销款,因缺乏证据证明,亦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