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拟定股份权益书?
A计划,B计划,C计划 三种方式约定股东之间权力和义务 首先明确一个前提,在公司成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就是其拥有的财产权利,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而股权则是其拥有的一组权利。 在设立公司之初,就应对公司财产如何支配、如何管理、如何运用以及股权如何行使等作出事先安排和约定,否则就会产生争议并给股东带来损失。
我们建议,在设立公司时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对股东之间的权力及义务进行约定。
第一,A计划。每个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先行实际交纳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然后根据其出资数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每个股东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等。 A计划的优点在于简单易懂易操作,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去设计和准备。但其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就是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一旦经营发生问题就容易使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
第二,B计划。每个股东预先确定自己希望得到的利益,再倒过来计算自己应当付出的代价。比如,某个股东希望分得10万元的分红,那么他就必须付出7万元(10万-3万=7万)的增资款,从而提高自己在公司的注册资本。 B计划的优点在于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业的需要,灵活调整股东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因为涉及到每一个股东的利益都将被重新的衡量和测算,因而实施起来相对困难一些,需要各方慎重对待。
第三,C计划。这是上述两种方案的折中方案。它先设定公司需要达到的目标,然后再反推当前应该做的调整和应该赋予的权利。 C计划的实施相对较为容易,因为它不必强求股东们作全盘的规划和考虑,可以就某些具体的方面或阶段作出相应安排。当条件成熟时,可以将A计划和B计划纳入到C计划之中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