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休股份怎么处理?
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得向他人转让其全部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不得向他人转让其全部股权。 也就是说,公司的原始股东(第一个股东)是不能退股的(除名)的,因为他是这个公司的创始人,他的“股”就是公司的一部分,所谓的“还股”、“退股”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而之后的股东可以退股——但只能是部分退出,也就是只能收回他投资的本金加上利息,而不能全部退出。
公司章程也可以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股东的住所和通讯地址;
(四十四)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间等事项。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可以根据以上原则制定相应的具体制度。比如某家公司就规定,股东在退休以后,如果不愿意继续担任董事或者监事职务的,可以先辞去,然后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这种做法其实非常不现实。
现实中有很多公司是家族企业,很多是由一人投资开办的公司,这种情形下的“股东”其实就是老板一个人,所谓的“股份”其实就是他对公司投入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还股”“退股”其实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