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偿还人可以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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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人所做的约定是相对明确的(除非是被代理人),即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然而现实情况是要约人和承诺人可能并不是同一个人,而借款又可能是由借款人与第三方共同借款;另外,还存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多种模式下的贷款方与还款方的区别。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对于贷款偿还人的争议就会成为焦点问题。

一、根据《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担保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只要得到债务人的授权,谁作为被告都是合法的。当然,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将债务人本人和指定还款人一同起诉,以免债务人否认授权。

二、如果债权人是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代为其办理还款事宜,那么债权人就属于“被代理人”,应当将债务人列入被告,同时把代理公司列为第三人。此时,因为代理公司并非债务人本身,所以不应当要求代理公司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判决由其依据代理协议向债务人追责。

三、如果债权人是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相信第三人能够代为还款而提供借款,则应当将第三人列为被告,要求其依约还款。在此情况下,若债务人存在过错,比如因违反监管规定造成资金无法正常收回等,则债务人要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原告都可以选择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起诉,并可以主动申请追加被告。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将会导致裁定书被驳回,原告务必在起诉前确认好被告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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