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款名义诈骗判多久?
谢邀 首先,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虚假的借款事实,使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视该行为的法定刑幅度、犯罪的客观方面和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 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贷款的; (二)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后逃匿的; (三)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后用于违法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其他假冒行为的情形。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有无真实合理的贷款用途;(2)有关贷款的事实是否完全虚假;(3)行为人是否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情况;(4)在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的表现是否正常,有无故意制造违约的情况;(5)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有肆意挥霍,挥霍之后无法归还的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