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提摊销几年?
无形资产摊销的期限,法律、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合同规定受益年限和企业预计受益年限的,可按法定有效期限、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视情况分别按预计使用年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在实行新制度前已纳入企业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账内核算,但尚有未摊销余额的,应当在新制度实施之日,加上原递延的无形资产尚未摊销余额作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从新制度实施之日起按上述规定的方法和年限摊销。新账中,无形资产应当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其备抵科目“无形资产基金”,不再设“无形资产递延”科目。“无形资产基金”科目的余额,应当转入“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
对企业使用或者拥有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实行新制度后可以比照规定补提摊销,即有实际成本的即按实际成本计价,对实际成本难以确定的可按名义金额记账,有关金额均作为减少事业基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