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融资租赁真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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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购买的机器设备等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获得物品的使用的合同,以租金给付为基本内容,具有准金融的性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变相“分期付款购物”。近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审理中遇到以下问题:

出租人以向承租人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格式合同为由,主张双方对仲裁的约定无效。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出租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约定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仲裁条款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

承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假融资租赁真贷款。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出卖人和承租人不一致,但出卖人盖章确认了其在买卖合同中指定的收款账户是承租人确认的。且出租人将合同约定的购买租赁物的款项,以电汇的方式按承租人提供的账号付款,承租人确认已收到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货款。这种情况下,出租人的行为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履行了自己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双方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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