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土地是有效资产吗?
存量土地从大类上说包括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率低产出等几个类型,不同的存量土地需要不同处理方式。
第一类,已经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而未用地块,这类地块主要是因实施规划的进展、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改变或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暂时不能供应的建设用地,这类用地如果后续有实际建设意向,则属于未成熟供应计划。未达到规定的净地条件,因规划调整等政策原因暂时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供土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征地费用,进行土地平整,组织编制相关控规、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和开发计划等,推进土地供应。
第二类,确实无法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项目用地。这种一般属于合同违约,出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类,未达到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和合同约定条件的使用土地。这种一般也属于合同违约,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后进行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第四类,因产业政策调整,用地不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无法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这类土地的处置方案按照规划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