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怎么交税?
上市公司分红主要有两种形式: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们分别来看下 1、派发红利又称送红股或送股,是指公司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行为.它没有新的资本进入市场,只是将原来归属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股东作为股利(但分配后,公司的资本仍然没有增加);
2、派息指上市公司分红,分红有两种形式:一是分红派息,二是除息。在除息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收盘价的减去每股分派的现金股利后的价格公布,即“除权”或“除息”; 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时,股价将以除权或除息价开始交易。 比如某只股票现价10元/股,公布每10股分红3元,则在除息日之前这个股票的价格是10-3=7(元),除息日之后为8.96(元)(四舍五入),那么如果投资者以10元的价格买进该只股票,则除息日当天以7元的实得价格卖出,则盈利30%.同理,若以每股8元的价格买进,则除息日后以8.96元的价格卖出,同样盈利12%左右! 注意:分红之后除权除息,股价会下降,但是总资产不会变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某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是5亿股,流通股本4亿股,当前股价是10元,公司当年经营效益好,决定分红,每10股分红5元,则分红方案为:每股分5角钱;每股收益0.5元(10*0.5),假如你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前买了该公司全部5万股的股票,你一共可以分到2.5万元的现金。除权后股价变为5元一股了,你的总资产还是5万元没变化,如果你不想持股待涨的话,你可以把股票卖了,这样你的总资产就变成了5万+2.5万=7.5万元,当然你还可以选择继续持有等涨。
对于股民来说,最关心的是股票分红到底要不要缴纳税费呢?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来规定分红是否需要缴税,所以具体的要参考各地政府的政策,一般来说,需要缴纳个税。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各地区的具体规定。
北京地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乘以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地区:自2008年9月8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市场中取得的股票增值权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给予所得税优惠:
①对个人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市场转中取得的股票增值权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允许按规定扣除已由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③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地区: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及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印度等国发行的外币债券利息所得,暂减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地区: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居民企业因实施股票奖励计划而取得的股票奖励所取得的股票溢价款,视同未分配利润予以递延纳税
深圳地区:2008年8月9日前,自然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8月9日以后(不含当天),对基金单位场内转托管并退出基金的股票分红,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明确有关政策后执行; 还有少数几个地方还没有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像四川、海南、重庆等地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山东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其生产经营所得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再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