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多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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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公司简称和代码的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企业名称中没有标的“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可以依法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得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前已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须出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须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选择下列名称作为公司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使用: 1.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命名或者依照经营范围中的具体事项命名的;如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园林绿化)等;

2.根据公司所在地及行业特征命名的;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称谓命名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 公司的字号由二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外不得与他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依据其主营业务的范围确定一个恰当的公司字号;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公司应当起两个以上的字号。 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二、股份公司的股本 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分为每股面值、股本总额、股票种类三种形态。 每股面值亦称每股面额,通常是指每张股票所代表的资本额的大小,即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基本资本数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由于它以发行的股份总金额限定自身的注册资本金限额并以此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每一股都是相等价值的,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优劣之别。所以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股份公司的每股面值必须是一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 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将新增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的面值仍为一元。如果公司增发无面值股份,则必须事先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7条规定:公司的股本总额应为注册资本加上公积金及国家法定公积金转作资本部分之和。第88条又规定:本公司股份可以分期发行,首次发行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余部分应在两次公开发行之间发行,公司发行新股的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上市股份总数的20%,超过20%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89条规定:本公司的资本总额应当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倍以上。 三、股份公司的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能够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凭证,它是公司信用、信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投资人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凭证。

1.股票的种类 根据股东获取股利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股票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普通股与优先认股权证。 从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收益权来看,虽然普通股的股息也来自公司税后的可分配盈余,但由于优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对税后利润有优先分配的要求,因此普通股的股利实际上要小于全部税后可分配盈余。但是,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认股权证的价值却很低甚至根本没有价值。这是由它所代表的投资风险以及其持有的条件所决定的。 在实务中,还可以将股票按票面是否记名,是否附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无优先认股权等情况分派更多的类别。这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大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资金有两种途径:一是设立之初的首次募集;二是公司成立以后因扩大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再次募集资金活动。这些股票的发行价格一般都在面值以上,有的甚至在面值的几十倍上百倍之上,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溢价发行”。 股票能否顺利地按照市价发行,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总体认识水平影响较大之外,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所处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地位,以及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等都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券商的实力乃至政策导向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在股市处于上升状态时,特别是连续上涨之后,上市公司再融资往往容易成功;而在股市低迷时,即使拟筹资数额不大,融资的难度也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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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3、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依法纳税;4、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行为;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关于“是否要重新发审”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了: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新增股份的,则不需要再审核; 第二种情况则是新设立的公司申请股本发行的则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因为公司上市后,其股东、财务数据等信息都会对外披露,所以审核的难度和审核的力度肯定比不上新设立的公司的审核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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