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驻中国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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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要分开来看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大使馆的资质问题。《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系国家元首派遣代表处理外交事务的正式场所。从条约角度看,只有国家元首可以派遣大使(或代派使节),任何个人(包括政府首脑、内阁首相等)都没有权力派遣使馆人员。即使如答主这样对国际关系稍有研究的人,在看到“驻XX使馆”这样的表述时也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其身份为大使馆;但若仔细思考一下的话就会明白,使馆是主权国家派驻他国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而驻并不是一个授予正式外交身份的名词。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驻XX办事处(Consulate-General)与驻X馆(Chancery)都是合法的对外交往机构。只不过由于古代地理因素决定的“一国一地一使馆”的惯例,以及近代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大使馆体制,使得人们习惯上只将较大的外交官署称为“使馆”,而将较小的官署称为“领馆”或者“领事馆”。当然,这种称呼上的区分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由于我国与厄瓜多尔没有建交,故此双方的外交关系实际上处于非正常状态,即所谓的“未建交之国”。在这种情况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关于大使及大使馆条款并不适用(当然,该公约也并非所有条款都适用于非建交国家)。厄瓜多尔驻华代表处其实同时具备了大使馆和总领事馆的职能——当然,这实际上也是“一国一地一使馆”传统带来的既成事实。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此次事件的核心——耿爽大使的发言。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危机是由加拿大外交部发出的照会提出抗议引发的,而非由美方引起。换言之,美方的做法是在加方提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了事态。据此我们可以判断,美方的目的是向中方施压,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比如加大贸易战中的筹码)。

那么,面对美国无端施压,我方应该如何应对呢?《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某一国家遭到侵略时,安理会其他成员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据此,我方完全可以以比照战时体制的方法,以制裁美国的无理挑衅来捍卫本国的核心利益。但是,由于国际法的体系本身是建立在西方主导的基础之上,这种手段往往难以取信于国际社会。为此,我方需要寻求其他的办法。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凡经合法授权并依正常程序任命之使节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据此,作为被授权代表国家的使节,无论其国籍为何,均享有免于逮捕、审判和监禁的权利,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不应受制于国内法。

基于上述原则,我方可以为耿大使赋予一定的临时权力,使其能在调查美方非法行为的同时享有一定的特权,比如免于羁押。至于如何赋予大使这些权力,就要取决于事件的进程,以及我方准备坚持多久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只要耿大使仍在任,美方的恶意挑衅就绝无可能停止。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给耿大使长期工作的权利,否则只会让美方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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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是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大使馆位于北京。厄瓜多尔共和国于1972年10月8日同我国建交。厄瓜多尔共和国位于南美洲西北部,东界哥伦比亚,南接秘鲁,西、北濒太平洋,国土面积约25万平方公里。人口1162万(2001.7),主要民族有印第安人(占40%)、白人(60%)及混血种人。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土著印第安人有基乔语、乔巴语。国教为天主教。

厄瓜多尔地跨赤道,属热带,气候炎热,多雨,分干湿两季。境内多山,属环太平洋地震带。北部是安的斯山南段山脉,中部平原是亚马逊平原源头,南部沿海是瓜亚斯平原。全国分高原、海岸、东方三大部分,又称3个“共和国”。厄瓜多尔是共和制国家,宪法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统帅,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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