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驻中国使馆?
这个事件要分开来看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大使馆的资质问题。《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系国家元首派遣代表处理外交事务的正式场所。从条约角度看,只有国家元首可以派遣大使(或代派使节),任何个人(包括政府首脑、内阁首相等)都没有权力派遣使馆人员。即使如答主这样对国际关系稍有研究的人,在看到“驻XX使馆”这样的表述时也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其身份为大使馆;但若仔细思考一下的话就会明白,使馆是主权国家派驻他国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而驻并不是一个授予正式外交身份的名词。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驻XX办事处(Consulate-General)与驻X馆(Chancery)都是合法的对外交往机构。只不过由于古代地理因素决定的“一国一地一使馆”的惯例,以及近代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大使馆体制,使得人们习惯上只将较大的外交官署称为“使馆”,而将较小的官署称为“领馆”或者“领事馆”。当然,这种称呼上的区分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由于我国与厄瓜多尔没有建交,故此双方的外交关系实际上处于非正常状态,即所谓的“未建交之国”。在这种情况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关于大使及大使馆条款并不适用(当然,该公约也并非所有条款都适用于非建交国家)。厄瓜多尔驻华代表处其实同时具备了大使馆和总领事馆的职能——当然,这实际上也是“一国一地一使馆”传统带来的既成事实。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此次事件的核心——耿爽大使的发言。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危机是由加拿大外交部发出的照会提出抗议引发的,而非由美方引起。换言之,美方的做法是在加方提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了事态。据此我们可以判断,美方的目的是向中方施压,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比如加大贸易战中的筹码)。
那么,面对美国无端施压,我方应该如何应对呢?《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某一国家遭到侵略时,安理会其他成员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据此,我方完全可以以比照战时体制的方法,以制裁美国的无理挑衅来捍卫本国的核心利益。但是,由于国际法的体系本身是建立在西方主导的基础之上,这种手段往往难以取信于国际社会。为此,我方需要寻求其他的办法。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凡经合法授权并依正常程序任命之使节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据此,作为被授权代表国家的使节,无论其国籍为何,均享有免于逮捕、审判和监禁的权利,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不应受制于国内法。
基于上述原则,我方可以为耿大使赋予一定的临时权力,使其能在调查美方非法行为的同时享有一定的特权,比如免于羁押。至于如何赋予大使这些权力,就要取决于事件的进程,以及我方准备坚持多久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只要耿大使仍在任,美方的恶意挑衅就绝无可能停止。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给耿大使长期工作的权利,否则只会让美方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