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重复征税吗?
1、中国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分成的税收制度,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税;而地方的收益则来源于7%的土地增值税和3%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以及2%的地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从本质上讲,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某一投资者以非法手段逃避了纳税义务,则会涉及到违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从而骗取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采用欺骗方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按偷税处理: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发票等税务凭证,如工商营业执照、各种核准执业证书及复印件,购买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的发票或收据等材料;
(二)虚开发票;
(三)接受虚开的发票;
(四)其他隐瞒真实收入,减少应纳税额的手段。 除以上方式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涉及犯罪:
(一)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造成不征或少缴税款的;
(二)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
(三)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2、对于公司来讲,最担心的情况就是自己的利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亏损,从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就会产生故意的偏差,将本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从而使企业的利润变成亏损,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例如,某商贸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价款10万元,销项税额1.6万元,同时该商品进价8万元,进项税额1.1万元。由于客户要求,公司需支付运费1万元,该项业务使公司发生营业外支出1万元。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该公司此项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9万元(10+1.6-8-1.1),应交企业所得税4.75万元(19×25%)。 但若公司将上述经营期间的费用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10-1.6+1),应交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25%)。这样,公司就节省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通过混淆成本计算方法来少报收入的做法并不可取,一旦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这种行为属故意申报失误,不但要补缴相应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