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是金融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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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现在国内对金融行业监管特别严格,只要是从事金融行业的公司都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一般意义上说的投资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国家从社会筹集资金并在社会上分配和使用;另一是指经济单位或个人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或物质,通过投资活动实现预期的收益,这种收益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资。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投资项目有股票、房地产、期货、基金等。

我们所说的“钱生钱”、“以钱赚钱”就是指的投资,这个过程中最宝贵的资源就是“时间”,你把钱放在哪里,哪里就会为你工作(创造价值)并积累财富。 所以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进行的投资都是有偿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来获得资金的使用权。 而金融机构则是围绕资金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各种中介组织,它承担着保持金融体系正常运作和协调相互间关系的职责,为资金供需双方顺利对接提供良好服务。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其主营业务涉及融资或对某项资金进行运作,就可以称为金融机构了。 当然,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很多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网络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这些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成功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在为用户带来更便捷的服务同时,也对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一些挑战。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新一代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2015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提出了相关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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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是进行以长期持有,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为目的的权益性投资的企业。投资公司一般投资于较多的企业,其对有些企业可能具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对有些企业可能只具有重大影响,而且这些企业本身可能从事多种不同的经营业务。如果每个投资对象被投资公司均按其实际业务根据上述原则被归入持有待售经营或其他财务报表列报的要素,那么,对于作为投资公司的母公司,应以公司整体为基础决定其经营状况是持有待售还是继续经营。

对一个公司的业务是否应划分为“持有待售经营”应作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主要考虑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不附带确认持有待售类别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同的条件,即该项业务是否在当前状态下仅仅为了最终出售而持有,且是否已采取了处置行动。如果一项业务已经准备处置,但是处置活动受到与公司整体出售相关的计划的限制,那么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应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经营。

如果公司持有待售经营的分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那么应在母公司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对所有子公司无一例外地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确定作为持有待售处置组的资产和负债,按适用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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