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能发行永续债?
“永续债券”的定义有很多版本,国内对这一融资工具的认识目前尚不统一,一些文献中也将“永续债券”称为“可转债”或“可转换债”。考虑到我国债券市场现状,本文所称的“永续债券”是指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投资工具的公司债券。 按照是否有明确的到期日,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到期还本付息债券(Debt Bond)和无到期日债券(Zero Coupon Bond),前者又被称为有条款债券(Covenanted Bond)。
对于到期还本付息债券而言,其本息的偿还日期是确定的,在债券到期日前,债券持有人可按规定条件将所持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而对于无到期日债券来讲,债券的本息偿还不存在具体的还款时间,只有在转股或者偿还利息后,债券的余额才会减少;同时由于没有具体还款期限,债券利息只能在定期定额状态下支付。相比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无到期日债券利率较低,但赋予债券持有人更多权利。对于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在同样满足融资需求的情况下,选择发行无到期日债券比发行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更具优势。
目前,国外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大多数为无到期日债券,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目前发行的债种大多属于到期还本付息债券。考虑到企业债务的期限结构需要优化,未来很有可能引入无到期日债券品种。
永续债,即无固定期限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不规定到期期限、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将债权本金部分或全部本金转为普通股的债券。“永续”是约定转股之前的一种状态,并非能永久存续。人民银行将永续债纳入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与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统计方法一致,有助于永续债的顺利发行和二级市场流动。
永续债的条款设计需要考虑银行的资本补充要求和投资者的收益要求,是两方博弈的结果。从条款设计来看,永续债通常为发行人提供5年或10年的取消赎回权,5年后可以行使赎回权但需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为保护投资者投资永续债的安全性、降低投资风险,永续债通常含有利率跳升条款以弥补投资者因推迟赎回遭受的损失以及强制付息事件下的递延条款、限制分红和限制债务条款。
自2016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永续票据发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后,有众多非金融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到永续票据的发行和投资中。永续票据在满足非金融企业长期限资金需求、创新产品供给、便利市场参与者投资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交易商协会对永续票据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无固定到期日且附有发行人赎回权和利率调整权;二是利息支出可计入发人的当期成本,并在存续期内约定一定条件下的付息事件和递延支付情形。目前市场上有两期非金融企业永续票据已行使赎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