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油企业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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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加费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或者先征后退的,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条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食用油的企业还属于免税范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但需要提醒的是,所生产的食用油必须是按照食用植物油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掺杂使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其中,烟草制品、酒类属于应税消费品中的烟酒类,应当缴纳消费税。用棉籽等油料作物制成的毛油及用植物油脂为原料生产的人造奶油等,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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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植物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茶油、棉籽油、葵花子油、芝麻油、橄榄油及它们的混合油。以谷物、薯类和豆类为原料,通过碾轧、薰炒等工艺加工制造的各类食品,如碾米、米糕、米粉、豌豆黄、豆浆、豆腐、豆酱以及工业用的淀粉等,不列入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将谷物、薯类、豆类等种植业产品直接碾轧、薰炒后在用于饲料加工,不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照章缴纳增值税;将谷物、薯类、豆类以外的农产品用于饲料加工,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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