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如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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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和“出口”之间似乎有些矛盾,因为“出口”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服务——尽管你可以把制作视频、图片或音乐所消耗的劳务视同于有形商品出口。但严格地说,“文化企业”与“出口”都不存在本质上的必然的逻辑关联。

从企业的分类来看,我们通常会根据企业经营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又可根据其生产的不同区分为制造业和采矿业等;而商业企业则可分为贸易型和消费型(包括服务业)的企业。

从对外贸易的角度看,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可将其境内企业分为进出口经营者和非进出口经营者。非进出口经营者又可以细分为出口者和进口者。也就是说,从贸易角度看,一个完整的企业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生产部门、贸易部门和物流部门。每个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再细分下去。 这里所说的“产业”一般指国民经济的行业。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按照经济活动性质分为20个门类,依次是: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际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从以上划分可以看到,文化产业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所以从企业属性上看,它应该属于服务业,即属于贸易部门的范围。我们可以这样来给题中的问题定性——“文化企业出口”其实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一种表述方式。

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理解“出口”以及“服务”了。 所谓“出口”,一般来说,是指一国或地区所生产或加工的货物或服务输往另一国或地区的行为。从贸易角度来看,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只要是来自于本国(或本区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且不论是否以经营为目的,都视为出口行为。 所以从这个定义来看,文化和科技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的边界并不是那么分明,事实上也是很难划分的。举个例子:某电影制片厂出品了一部贺岁片,在境外进行放映,获得收益。这部影片的制作过程本来就有科技的成分在内,而且制作完成后在国外影院上映也属于提供服务的过程。至于该部电影在国内上映是否收取费用,并不影响其作为贸易行为的特性。 如果仅仅考虑商品(货)或服务的出口,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有了《进出口商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条例》。这些立法对于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同时,为了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还制定了《进出口商品目录》,明确了各类商品的归类。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像电影或者电视剧这样的文化产品,很难将其归入某个具体门类的商品中。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另一种选择——用法定限额管理制度对特定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所谓“法定限额”,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国家对某一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给予限制,只要不超过法定限额,无论是否是经营行为,都视为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进出口管理只涉及货物或服务进出境的行为,而不涉猎其境内的流转。否则的话,任何一笔交易都可能被视为走私。 综上,我理解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文化(产品和服务)能够而且是应当成为出口产品。但由于文化的多样性和可转化性,我们应该明确它的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合理的制度安排。

高凌寒高凌寒优质答主

文化企业出口指文化企业到国外从事文化产品的营销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我国文化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目前有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1、文化企业海外建厂或在国外从事文化产品的代工。如动漫企业到日韩、欧美建分公司、子公司甚至是合资公司。国内游戏公司同国外游戏公司进行OEM的合作。电影可以合拍,也可以在国外直接拍国内发行或国外发行。影视公司到国外拍广告片、纪录片等。演出院团到海外进行商演。文化内容在海外注册版权等。

2、文化企业到国外进行文化产品的营销,包括文化产品的出口贸易和文化产品的营销。如国内有专业的文化进出口公司或出版发行集团的海外子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有的媒体、出版集团、演艺集团在国外的中心城市设办事处或营销处,如中图、外图的海外营销网络。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在国外从事技术授权、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如演艺院团的商演、品牌授权等。

文化企业海外营销要注意遵守当地法律与文化习惯。

文化企业海外投资要选择发达国家或是经济较为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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