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困难僵尸企业?
这个在破产法里叫“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子类型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明显负债大于资产,即使全部财产变卖、拍卖也无力偿还所有债务,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时候;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指即使法院执行完毕,债权人也只能得到有限的清偿(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两种情况虽然都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失,但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发生法定撤销权(即宣告破产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等),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除产生法定撤销权之外,还可能产生恢复执行程序,因此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相对来讲比较有保障一些。
至于判断标准嘛……其实也没多高深,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连续6个月无法清偿贷款利息或者连续3个月不能清偿贷款本金就要开始注意风险了。当然,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并申请破产:
①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足够财物清偿应付债务;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全部财产不足偿付总债权的三分之一;
③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下落不明,债务人未申请解散清算或被依法强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