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困难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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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破产法里叫“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子类型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明显负债大于资产,即使全部财产变卖、拍卖也无力偿还所有债务,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时候;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指即使法院执行完毕,债权人也只能得到有限的清偿(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两种情况虽然都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失,但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发生法定撤销权(即宣告破产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等),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除产生法定撤销权之外,还可能产生恢复执行程序,因此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相对来讲比较有保障一些。

至于判断标准嘛……其实也没多高深,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连续6个月无法清偿贷款利息或者连续3个月不能清偿贷款本金就要开始注意风险了。当然,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并申请破产:

①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足够财物清偿应付债务;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全部财产不足偿付总债权的三分之一;

③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下落不明,债务人未申请解散清算或被依法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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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僵尸企业是指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业:

(一)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

(二)主要靠政府或母公司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存的企业。

(三)落后产能已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四)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

(五)其他丧失经营能力、无望恢复生机的企业。

僵尸企业不构成市场有效供给,占用了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社会资源,扭曲社会资源配置,吞噬社会财富,恶化经济运行秩序,腐蚀社会道德环境。

当前僵尸企业大量存在,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从内在原因分析,相当多的僵尸企业本身管理粗放、技术装备落后、创新能力不足,丧失了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从外在条件分析,僵尸企业能够长期僵而不死,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稳定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等考虑给予补贴等支持,另一方面是银行惜贷怕被追责、债主缺乏相应知识也无力作为。要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既要着眼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在战术上应重点抓住“三追一转”,在战略上应着重依靠“三去一降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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