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居间活动合法吗?
“企业居间”这个说法不准确,更准确的提法应该是“企业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属于经营性服务行为(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服务称为经营性服务;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属于政府职能,不纳入市场调控范围),应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始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就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 至于具体办理办法可参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企业中介服务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那些涉及企业经营全过程的中介服务才需要登记注册;而对于一些涉及消费者个人切身利益的企业中介服务则不需要进行登记注册,但应当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对于后者,由于这些法规赋予消费者个人特殊保护,因此无论商家如何宣传,都不得采用欺骗和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居间行为都是合法的,法律不允许的是以居间为名从事非法勾当,如为毒品买卖牵线搭桥等。同时,居间行为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受托人在委托人指示的范围内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受托人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这是居间活动与民事代理的根本区别。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所讲的“必要费用”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为报告或媒介而发生的通讯、交通、招待等必要费用,但不包括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