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总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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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报送审批机关受理后,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转发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答复审批机关。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大气、水体、声环境的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量大于国家排放标准或者地方排放标准30%以上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 由有审核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证; 由有审核权限的环保部门直接审查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当审核相关资料原件,现场勘测并制作笔录,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核发。

2、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环评及批复或环评备案登记表;

(四)环保验收报告及环评批复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的审批和备案规定。 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将拟建的建设项目告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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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排污总量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排污总量。因为国家规定对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其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特征污染物实行计划目标总量控制;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实行浓度和总量的双指标控制,即排放浓度执行现有标准,排放总量通过治理达到国家核定的总量指标。

因此,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是两项不同的要求,不能用浓度标准代替总量指标。排污总量计划目标值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经济、技术条件可行,经过治理能够实现的总量指标,具体计算方法为:企业排污总量计划目标值=企业达标排放量+治理设施削减量。因此,治理前的企业实测排污量只是总量控制指标的基数。企业通过治理,其排污总量达到国家核定的目标值后,即使再进行深度治理,其排污量低于国家核定的目标总量指标也不能变更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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