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能主动退市吗?
先引用一句法律条款: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提交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法院裁决停止上市; (四)其他情形导致上市资格丧失的。 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终止上市: (二)公司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并用于新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建设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 (五)法院裁定终止上市; (六)其他可能导致公司终止上市的法定情形。 从上述两条法规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证券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定,上市企业的融资行为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需要符合一定的股权分散要求以及不得单次募集过量等问题。因此从现有制度下,上市公司很难基于自身意愿而退市的。
第二,如果出现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情形,原则上是需要由相关主体申请才能启动退市程序,但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缺陷或严重违规时,有权启动自查等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现行制度下不存在“主动退市”的说法,只有通过合规操作满足退出市场的条件,从而实现市场出清。也就是说,一旦上市公司触及相应标准,交易所将强制其退市,当然其中也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