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企业股东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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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投资设立公司的人,也称之为投资人、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定称谓,指的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组织的管理者(如学校校长)或者某个项目(工程)的负责人。 所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不一样的。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股东,也可以只有一个股东。 一个公司只要有了符合要求的股东,就可以成立。而法定代表人是否出现以及是不是股东没有实质性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总经理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财务总监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股东可以亲自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成员中产生。 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人独资”的说法,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限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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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企业股东是非自然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资企业为例,公司股东1名,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就是原来我们所说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一种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指由一个法人股东独资设立,出资额100%由其拥有,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存续、分配等问题均由其决定,是新的公司法在总结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经验基础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对加强国有产权的管理和实现形式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是所有出资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而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根据以往的公司法律规定,都明令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主要原因是防止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混同而最终导致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新的公司法制定的一人公司制度,就有关对外如何承担清偿责任问题,有这样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了防止出现前述的财产混同问题,作为一人公司的的股东承担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对公司债务个人也要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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