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方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里并没有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出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普通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上市的公司. 这里所说的“普通”和“有限”指的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大小不同而已(只有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才要求完全承担公司的债务),与公司的财务运作没有本质的关系。
所以,两个以上投资者设立公司时,完全有可能一个出资70%当董事长兼总经理,另一个只出10%担任监事,而其他的19%由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进行运营并承担风险——这就是所谓的“股比不等”。只要这个10%的股东不干涉公司正常的业务运转,他的监督权利就只能纸上谈兵了。 当然,这种局面下,作为小股东那一个肯定是不干的,他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他可以约定自己只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投资,这样就能确保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等等办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中国合作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中国的公民。外国合作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其中,必须有至少一个外方,其余的可以是中方,也可以是外方。
我国法律对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没有进行特别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中国合作者可以用中国所有的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合作者不得以其所有的国有自然或者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也不得以中国境内其所有的公司、企业的股权或者中国境内其所有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自己享有的债权、国家规定不得出售、抵押的矿产资源、自然资源,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其不得用作价出资的其他财产出资;外国合作者可以不投资房产。
外方投资者可以外币出资,但中国合作者必须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也可以用中国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