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变更多加控股?
1、新公司法实施之前(2005年),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是需要有法定程序和法定手续的,增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并出具报告;否则,工商局不会认可,股东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原来的增资是要按照资本维持原则来操作的,不允许抽逃资金。 但新公司法实施后,取消了实收资本制度,实行授权资本制,即工商部门只登记注册公司的认缴资本总额,不再核实公司的实际到位情况,这就为抽逃资本敞开了大门。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后,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超出部分。据此,在公司没有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只要股东不主张权利,公司长期“占有”股东的出资,既不违法也不违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可以请求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 该条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期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追认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该股东向其支付该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出资,并且自成立之日起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然,如果股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是无权请求股东退还超出的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