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报基金造假?
先回答如何举报,再回答为什么难。 怎么举报呢?非常简单。因为基金公司属于机构投资者,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凡是知悉基金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权举报。 这里需要区分一个概念“内幕信息”。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情况。
只要发现以下情形就有权举报了—— (一)通过正常途径和法定程序尚未了解或未能完全了解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二)通过公开渠道已得知或者从朋友处获悉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价格;
(三)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知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价格或期货交易价格;
(四)任何自然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举报,并提交书面材料。
注意一点,如果是上市公司业绩造假,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发现了造假的基金直接举报就好了吗?其实也不至于如此简单。
首先,你得证明这些造假行为存在。对于不常见的造假方式,可能你需要花些精力搜集证据,当然如果你运气好可以直接提交证监会的。其次,你还得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如果是一般散户,可能还需要准备在造假期间买入卖出的交割单等以证明损失。最后,你才会有机会获得赔偿。对于单笔数额低的,可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更为方便。
但现实中远远没有这么理想,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基金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被并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并处理。而因同一侵权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民诉法》规定原则上是不予受理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变通的处理方式。比如,在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89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新股发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与已经审结的(2012)民二终字第427号案系基于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且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涉及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以及相应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鉴于本案原告提交的新增证据与第427号案基本一致,故为节省诉讼成本,节约裁判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应将本案与427号案合并审理。
也就是说,可能会与你一起审判的还有之前立案的案件。也许你能有机会看到之前的案件的判决书,但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
那么,为什么要难办呢?因为基金本身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并不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依据《证券法》第二条的规定,证券是指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所以,只能判断其是否违背信息公开义务,构成信披违规。而信披违规又很难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欺诈,自然难以得到支持。
当然了,如果基金违反了行政法规,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