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政务基金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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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行为应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创新投融资方式。地方政府投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是落实国家这一方针政策的重要行动,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与市场机制完善、法治体系健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期,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在地方政府投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如何确立监管框架问题。

我们应对现行制度进行系统评价,借鉴国际经验,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的良性发展。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基本点——政府投资的本质在于改善供给,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而不是为了实现某个具体项目的盈利;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我们既要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应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在实践中,各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存在规模小、运作水平不高、管理不专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统一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的行为准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明晰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有预算收入,要有支出,且都必须纳入预算。各地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职责在于,依法审核申报项目资金,确定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非直接参与具体的项目管理。

从法律程序上讲,各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只能根据发展的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资金筹集,制定财务制度和规程,明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标准等,并严格按此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许多地方的政府投资基金都采用公司制形式,但政府部门与其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还应当明确一个身份——“出资人”或“股东”。只有明确各自的法定地位,才能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真正的权利和责任主体。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管理体制 目前,各地设立的政府投资公司(集团)所采取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有的隶属于发改委管理,有的归口于财政局主管,也有极少数由组织部牵头成立。这些做法的背后实际上反映的是不同部门之间利益争夺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各地设立的政府投资公司的职责和权限很难得到切实的履行,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统一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体系。

一方面,应加强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互相推托;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设置全国性的政府投资公司,统管各省、市、县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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