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计提发展基金?
发展基金,一般是指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债券时,事先确定好在债券本息间所应分配的比率--即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 计提发展基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司的长期经营能力以及对债务承担能力的稳定。这一部分提取的费用不能随意改变或挪作他用。 如果企业预计今后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可能增加,则相应地应当提高该比率,以使企业在扩大后再有充足的资金准备;反之,当企业预计今后收入和利润有可能减少时,则应当相应地降低该比率,甚至可以将尚未支付的投资收益转作本金,提前还款,这样不仅可减轻今后还本付息的压力和负担,而且有助于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稳定。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应当单独列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科目,其中“未分配利润”是以前年度留存的收益,“盈余公积”则是当年生产经营累积的净利润。所谓“发展基金”实际上就是“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可从以下方面支出股东利润: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益金)、盈利;
(三)支付股利。
公司只能按上述规定从盈余中支付股东利益,不得任意挪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借方登记实际形成的金额,贷方登记分配给股东的金额。二者之间相互排斥,不允许同时存在贷方余额。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如果没有实现盈利,或者虽已实现盈利但不足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不得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