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基金有违约吗?
“契约型”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本质上是指信托合同/信托文件。契约型基金实际上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虽然二者并没有明确法律上的划分)—— 广义的契约型基金,其实是指所有根据契约安排而设立的基金,即通过契约安排将不同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管理,进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金融创新工具。信托合同、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计划协议、银行保险机构共同设立的理财产品协议都属于这一范畴,只不过其投资策略、运作方式等各有差异罢了。
而狭义的契约型基金则专指以信托合同为基础设立的基金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基金才能被称为是契约型基金: 因此从定义上看,我国目前市场上面存在的绝大多数的基金都可以称之为契约型基金了(除了货币市场基金);当然,如果将条件放宽一些的话,很多非公募基金甚至包括少数QDII基金也都可以归为契约型基金的范畴。
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在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契约型基金,但这里的多数“契约”都只是契约型的,而不是狭义的契约型基金。因为我国对于基金行业的监管是以法人为单位的,一个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一个产品都需要单独备案。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同一管理人旗下的产品,只要成立的时间不同,就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也就不能算作是对该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评价了;除非是同一时间发行的产品,如某只基金在同一时间分别成立了A 和B 子基金,并采用相同的管理人、相同的投研团队,那么这两只基金就可以合二为一来看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