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成立母基金吗?
首先,从政策上分析,中国目前并不支持政府设立母基金(有限合伙)。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有关出资人职责和调整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分工的通知》(财企〔2015〕369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第三条第(三)款中又进一步明确,“除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他特定行业的企业外,国有金融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其他股权投资业务……所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亏损三年或者出现重大亏损的,国有金融企业应当限期改正,可以责令停止投资,并可以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目前除了政府直接出资并负责管理的创投机构以外,绝大多数地方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均是通过出资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人(LP)的方式间接参与创业投资市场。这种方式既避免了直接投资给初创期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又能够通过GP的管理费以及后续融资过程中的溢价等途径实现基金的收益目标。因此从政策的角度而言,政府的母基金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政府不能作为母基金(有限合伙)的LP,然而并不代表着政府就不能通过其他形式介入到创业投资领域。事实上,由于大多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均为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就受到财政部门严格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在具体的资金运作中往往采取“跟投模式”——即在项目初始阶段财政以专项扶持资金跟投的形式进入,在项目的后期通过转让等方式退出。这实际上与母基金(有限合伙)的功能和作用是差不多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政府通过“跟投模式”介入创业投资领域其实是有政策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