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有牌照吗?
首先,从法律形式上看,目前市场上的并购基金并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因此也谈不上固定的立法依据和制度安排。 但在现有的监管制度和框架中,却存在着与“并购基金”概念相对应的一些规定和制度安排。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公募基金的定位是“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领域”、“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又如,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有关“特定目的公司”的界定,以及原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制定的《境外融资企业认定标准》对“融资性贸易”的定义为 “并购基金”这一市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2013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3〕7号),其中提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体系”并明确了相关的政策导向和建设目标,这为并购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宏观层面的政策基础。 此后,在2014年和2017年的两批私募备案名单中,出现了很多由地方政府牵头设立的区域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地企业,具有明显的产业引导作用。
在2018年4月份的第一批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名单中则出现了一个新的类型——“文化私募基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文化产业投入的重视。 其次,从不同类型的并购基金来看,其设立的依据或基础的规范存在区别。例如,按照是否向公共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进行划分,则有私募投资基金和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之分;若以有无托管人作为界限,则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而若以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区分,则可能有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之别。上述分类方法的采用取决于设立时的考量因素及具体实践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提到的分类均存在一定限制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从各国(地区)关于基金管理的法律监督体制来看,通常是由专门的基金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基金行业的运行进行监管,同时由不同的业务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合规。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制定有关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国注册基金管理人发放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