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何时认缴?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确定;第三款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企业管理事务。也就是说,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企业管理事务并享受经营成果,在有限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可以先不分摊企业经营产生的利润给受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而先行用企业的本金对外投资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待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时再按照有限合伙协议对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当然,如果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先行分割收益的条款,则按合同办事。
另外,我们注意到,您的表述中有“公司以有限合伙形式融资”、“作为有限合伙人”等字样,我们认为您可能混淆了“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这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
就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公司盈利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收益以资本溢价的形式转手倒卖出去,从而实现高收益。 但有限合伙企业并非如此。由于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具有相关金融证券交易经验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担任,其本身作为有限合伙的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对公司投资的盈亏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来获取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一般不承担先分红后补资的风险——除非有限合伙协议对此做出相反约定。相比之下,有限公司的股东因为存在“先分红后补资”的可能则需要更加慎重,以防止自己成为他人的“马甲”,为他人投资提供资金上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