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基金容易有老鼠仓?
所谓“老鼠仓”,就是基金经理或者证券从业人员在担任管理人的期间或以后,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话,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未经公开的情报、资料或账户等,以提供推荐交易的机会,从中收取手续费或佣金,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罪。
目前我国的刑法对商业贿赂罪的惩处规定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只要具备经营资格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属本罪主体。
据此,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单位也可以实施老鼠仓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是否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一)贪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并具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二)受贿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并具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三)挪用公款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并具有挪用时间较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
同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种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