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成立要多久?
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目前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严格。 同时随着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平台的完善,投资者对于基金产品的关注点也会随之增加,由此引发更多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下列文件属于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
(一)依法披露的机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与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住址、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主营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依法披露的基金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基金名称、类型、注册地址及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基金管理人登记状况等信息。
(三)依法披露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募集方式、委托投资期限或期限上限、费用及收益分配、交易机制及其他主要条款。
(四)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披露的信息可分为三大类:公司类信息、基金产品类信息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除了以上四大类信息之外,对于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以及发生可能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时,也应当予以披露。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基金行业统一监管的要求,除依法须保密的信息以外,均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于近期更新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发布的指引,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