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轮投资非法吗?
谢邀~ 最近很多萌新投资者问这个问题,首先明确一点,天使轮融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简称PE),而并不是创业邦、36氪这些创投平台所说的“Pre-IPO”。 对于新成立的创业公司来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启动资金:
1、创业者自筹资金;
2、外部来源融资。 其中外部分融又分为两大类:
2.1 债权融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取得资金;
2.2 股权融资——通过出让企业股份或权益来筹集资金。 今天讨论的天使轮融资属于股权融资范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开募集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下列支出:
(一)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二) 向他人提供贷款和提供担保。 通过发行公募基金的形式募集资金并直接投资到目标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有所区别)。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想把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整体出售给其他投资人(含法人股东等其他主体),要么退还给公司并获取相应的退出补偿。 但无论是哪种方式,均会面临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原股东退出,会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从而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这一结局,大多数公司的创始团队在考虑股权转让时,多会选择前者,即整体转让给新的股东。就会面临一个价格问题,新的股东愿意支付多少的价格购买这部分股权呢?
理论上讲,新股东购买公司股权所愿意支付的费用应该等于公司为履行到期债务而准备的现金数额。但是,当公司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原有的估值方法可能已经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这种情况下就会引入新的估值方法,比如现金流贴现模型等等。 但是不管采用何种估值方法,最后的计算结果都反应了同一事实:新股东购买该公司股权所愿意支付的费用不会高于为公司偿还到期债务所需的资金数量。换句话说,除非有额外收入,否则公司是无法偿还有息负债的。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个所谓的“利息费用”就是公司对外举债的融资成本,只要这种借款发生的成本不高于预期收益,就属于合法行为。 如果将这家公司视作一个独立经营体,从会计准则角度来讲,债务的利息费用是可以记入当期费用的,这样就会减少公司盈利,影响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