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虚股份违法吗?
公司法是禁止的但是实践中有大量存在。因为有限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形态,股东之间彼此相互信任,所以最初的时候并不严格区分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资合性为主,人与资本相分离,就使得虚假出资成为可能。 当然,在现在的新版公司法中,已经没有虚股一说(其实旧版也有只是没有限制),只要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即可。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已经存在的“虚股”该如何处理呢?如果原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受让人需要继续支付对价或者补完全部注册资本金,显然这样对于受让人是很不利的,所以出现了另一种做法就是转手倒卖,即原股东将股权进行再次转让,这种方式其实属于一个变相的抽逃出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理论上来说的话,给虚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出在之后的股权转让过程中。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认缴制下,股东虽然未完全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但只要不是故意恶意拖延,就不构成虚假出资,因为法律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而且公司成立时只要实缴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0%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