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股数怎么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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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数量 一般而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亿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新股或增发新股的,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三个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份价格的情况下,每批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不少于50万股(不包括实行保底发行的情形)。如果投资者认购不足,则可以继续增加发行数量。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但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只要符合发行条件的,单个企业单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没有超过上限的,原则上不应简单否认其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以及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变动幅度区间为50万股至8900万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保证发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发行对象 根据现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是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至少有一个主体具有相应的资产评估能力或者具备相关的证券从业资格。

考虑到目前市场上部分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可能仅限于某项业务或者某个阶段性的业务,建议拟上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尽量将各项业务安排落实到相应的中介机构身上,确保首发的顺利实施。

3、定价方式 原则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采取溢价发行的方式。如果存在估值困难等情况,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以实施折价发行。

4、定价基准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指导价,即发行价格确定的首日。

5、发行价格 和折溢价 理论上讲,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由发行需求和供给情况决定。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协商,尽可能多地吸收意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是提高首发效率的关键所在。

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得变相增加募资规模 实践中,个别企业通过延长募集资金使用时间、追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方式变相增加募资规模的现象。对此,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并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

(2)谨慎选择定价方式 对于面临融资困境的企业而言,低价发行可以视为一种“促销”手段——降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从而刺激市场购买热情。但这种做法可能使得企业失去更多的募集资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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