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给什么放贷款?

郦光奕郦光奕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全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其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农业银行。农发行成立21年来,始终坚持“服务农业、面向农民、合作经营、商业保险”的方向,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在服务国家农业政策、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很好作用。

2009年3月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2754亿元,其中抵债的乡村加油站3000多座,乡村加油站资源非常丰富。从收购后的情况来看,这些加油站基本上处在郊区或县镇边缘,地段很好,都是“城中村”或“城边村”。这些加油站基本能实现24小时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到1000多平方米不等。

农发行发放贷款主要依据三个文件,分别是:2009年5月26日发行银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草案)》;2009年6月30日,中国银监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授信业务指引》;2009年8月1日,发改委和农业部等11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涉农信用信息收集整理查询和应用工作的意见》。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授信业务指引》规定,农发行可对龙头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现金流等进行综合评估,发放信用贷款。龙头企业凭其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合格债权,可以向农发行融资借款。

从表面上看,农发行此举是为了解决农业贷款难题推行的一种创新模式,即突破土地抵押和农户信用评价瓶颈,以农业龙头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融资担保,解决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遇到的资金问题。

但深入分析后发现,其中疑点不少。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对象”方面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为贷款抵押的,其贷款对象是指以种植、养殖为目标,从事农村土地耕、种、养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但实践当中,农业龙头企业往往是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贷款抵押的条件,很明显不符合“贷款对象”的规定。在发放贷款之前,农发行就该明白企业和农户是两码事,二者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显然就是两个法律关系。

按照现行法律,农业龙头企业是无权将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37条第3款规定,“出租后承包地使用权分离的,由承租人使用并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可见,无论是农民集体所有还是农户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在流转时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指定土地的用途。农业龙头企业并非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也不是土地流转合同的当事人,其根本无权主张涉案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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