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官司能打赢吗?
今年6月 2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39号)。根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2013年4月23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与中融信托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中融信托承诺向宏达股份转让其持有的7000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2.8元,总金额达8.96亿元。2013年4月26日,中融信托申请授权委托,由魏学忠代表中融信托与宏达股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但是,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融信托尚未向宏达股份实际转让中融信托所持涉案股票,也未支付任何转让价款的情形下,仍于2014年7月1日继续与宏达股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原《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变更为“中融信托及宏达股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即生效”,该补充协议实际改变了原《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上述约定,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同日,魏学忠与刘浪、郭晓川、何明辉、王国华、王春跃、王涛、陈洪利、闫文涛(现已去世)、吴志强、姜祥宇、张立勇、白燕、赵晋华、郭建军、陈庆华、曾英、罗昭宇、王德成、舒洪顺等20人分别签订《股票转让协议》,约定将该20人持有的中融信托所持宏达股份股票以每股15.935元的价格出让给魏学忠。魏学忠在完全知解证券法律规定及证券市场交易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其控制的沈阳聚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赢赢天下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皮包公司,以支付部分股票对价的方式受让涉案全部股票。上述合同签订后,包括魏学忠在内的受让方仍未按约向中融信托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至今仍未取得涉案股票的所有权。
2016年6月24日、7月4日,中融信托两次致函魏学忠,要求其于2016年7月7日前支付所拖欠的股票转让价款,否则将取消分红派息并主张违约赔偿。魏学忠收到上述通知但拒不付款。2017年12月12日,中融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学忠向其支付股票转让款2389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中融信托公司与魏学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应认定无效为由,向二中院提出抗诉。二中院遂作出(2018)京02民抗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18年12月20日,二中院作出(2018)京02民再67号民事判决,认定《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驳回中融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融信托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中融信托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宏达股份如何应付账
律师分析指出:因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被认定无效,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变更,同时,该补充协议还约定,宏达股份收到中融信托支付的9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向中融信托履行股份转让义务。中融信托仅支付4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未获约全部股份,且至今已长达17个月尚未取得全部股份,亦未收到宏达股份的任何退款,中融信托权益严重受损。中融信托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起诉要求宏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将其持有的4.92亿股股份过户至中融信托名下,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巨亏之下,魏学忠欲巨额回购宏达股份股权的原因,以及能否成功,市场分析认为,魏学忠受让股权,是受集团指示,“高转低”再包装后重新上市,是魏学忠或其实际控制人的最终目的。在此前提下,不管宏达股份亏损多少,不管转让价格如何不合理,魏学忠都没有拒绝或反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