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科目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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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和反映行社受企业、机构、个人等委托发放的贷款。本科目设委托贷款和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委托人和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利息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企业、机构、个人等委托行社发放的贷款,行社应当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行社应当同时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分别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借款合同,与委托人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委托人和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贷款人的行社与作为借款人的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附有唯一的购房合同(或住房预售合同)。不得办理委托贷款手续的情形,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和用途的委托贷款,以授信作为委托资金来源的委托贷款,代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或明股实债的委托贷款。

对于未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协议和合同之前就以表内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的,不得通过在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的手段调整或掩盖行社表内自有资金的业务违规。已发放的贷款可以参照委贷管理规定作为委托贷款进行管理。受托签订协议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在同一会计报表体系内的,应当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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