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人贷款怎么办?
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因自身受到法律,政策(如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办企业等)限制或其他条件所限而不能成为股东(或不便显名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
实践中,常见的委托持股形式有干股、虚拟股权等,委托持股多见于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是委托持股的委托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名义股东为受托人、显名股东。
委托持股与持股协议一样,也属于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某种风险,在形式上通过让名义出资人(或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持股权利而自己实际享有投资收益,二者在表现形式上比较接近,都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投资关系,名义出资人和公司、其他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是,持股协议与委托持股仍有区别:持股协议在设立时名义持有人或受让方(受托方)并没有实际取得股权,实质上是附条件、附期限取得股权的协议;而委托持股中的受托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可能已经实际取得股东权利和股权,只是受托方和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都不知道或者不明确其中隐现的委托持股关系,另外受托方在受委托持股范围内一般无剩余收益,或与委托方按约定比例分配。
在信托制度中,可将委托持股关系归纳到"股权信托"中,但公司法仅明确承认实际出资人取得股权的基本条件,未明确二者属何种关系,因此在具体处理上,也应按一般合同关系处理,可不按信托关系处理(即适用合同法,不宜适用信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