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开始几点?
这个问题问得真是时候,昨天中午刚和大家聊完这个话题,结果下午就看到券商佣金纠纷起诉案的消息 说实在的,我挺好奇这案件的始末,于是搜刮了下网上披露的信息。 这案件要追溯起来,最早可以追溯到2015年6月,当时A股还在震荡筑底,然而已经有人因股票交易纠纷对某证券公司提起了诉讼! 被告证券公司称,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2月14日通过其交易账号分别买入“厦门港务”股票80万股和20万股;2月17日卖出“厦门港务”股票80万股。
按照被告提供的买卖清单及成交情况显示,原告买入“厦门港务”股票实际支出367.97万元,卖出该股票实际收入484.98万元,盈利117.01万元。但原告认为,自己是在被告证券营业部现场通过计算机自助委托方式进行交易的,且交易账户与密码只有自己和被告知晓,故认为是被告未谨慎履行证券交易报盘指令审核职责,导致其资金被非法占用,因此要求被告赔偿交易损失以及利息、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149.33万元。
2015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在2016年5月法院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系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证券经纪合同》签订当事人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作为证券代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有义务将原告的证券交易委托进行转达,现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前几天,同样是因为炒股纠纷,北京三中院裁定首单股民索赔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证券公司在提供证券交易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疏忽或错误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但是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都是投资者以证券公司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都被驳回。
其实仔细来看,这两个案子虽然涉及同一类纠纷,但性质还是有区别的。前一个案子是投资者购买了一些原始股,但后来发现这些股票没有在规定时间上市,因此要求赔偿;后一个案子则是投资者购买了证券公司的股票,但该证券公司没有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继而要求赔偿。 我想说的是,不管是原始股的认购还是证券的投资,都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因而也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考虑。比如说,如果像本案原告这样,是在不知名公司和证券公司联合举办的推介会中得知投资信息的,那么很有可能就属于非法集资了,这种情况下任何协议都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你所谓的损失也就没法得到了补偿;又比如,如果你因为急用资金而想要卖出股票,但你却不知道这时正处于熊市之中,你的亏损很可能就是证券公司造成的,它们应该对你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总之,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