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如何转主板?
从新三板转到主板的途径有很多种,大致可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 1、通过重组实现借壳上市,俗称“壳交易”; 2010年之前,新三板的摘牌公司是可以直接转身的,即通过重组并购的方式将目标公司收入旗下从而实现IPO,这一方式被称为“壳交易”。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新三板的规则不断完善,目前已难以见到“壳交易”的身影。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壳交易”不能直接实现了,却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达到上市的目的。比如可以将目标公司注入到上市公司当中,进而实现间接上市(具体详见下述“借壳上市”部分)。
2、通过定向增发实现上市,又称为“小额快速”上市; 对于那些尚未进入重组进程但又具备一定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相对稳定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不失为一个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和上市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企业申请定向增发有两种形式:全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先募足资金再投资项目。采用前者无需经过中介机构辅导即可直接申报,但所需时间较长;后者则需先行落实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项目的情况,再进行申报。
3、通过挂牌同时期申报的方式,先行申报争取优先处理;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以外,还有一种属于被动式的转入方式,即通过挂牌同时申报等方式,争取监管部门在处理时予以优先考虑。但由于申报环节涉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程序,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基本程序:企业要向所属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转板申请,由其向国务院提出企业转板申请与政策请求,然后,国务院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具体转板政策。
企业首次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18号发布,证监会令125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6号发布,证监会令123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程序依法报批。对申请转板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以及挂牌之前形成的权益分派、关联交易、股权变动、债权债务、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等事项,本着尊重历史、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经核准后,企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和股份退出登记,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由交易所安排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为保持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业协会、中国结算公司等单位研究制定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的有关指导与自律规则。
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关于成长性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关于做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