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成怎么量刑?
按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构成“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分别以赌博罪或赌博罪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区分三个问题:一是违反《证券法》从事经纪业务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二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通证券服务终端为非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开设赌场;三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何认定及处罚。
一、无照经营证券业务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司法实践中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定性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认为应属非法经营罪,一种认为应属赌博罪。目前持前一种观点的较多,如2013年最高检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证券期货市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即规定, “未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或者非法经营行为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刑。
二、为他人提供境外开盘点数服务是否属于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中的“开设赌场”是指通过出租房屋等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收取费用或者获利的行为。为他人提供境外开盘点数服务是否属于本罪之“开设赌场”,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我们认为,为赌博提供了场所,并且提供资金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至于所开设的赌场是否在境内,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赌博活动或者在赌博活动中担任赌头、赌棍,抽头牟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是违法行为;而设立赌场抽取利润,为赌博提供场所、机具并承担相关费用,为赌博提供条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犯罪。
三、违法所得如何确定 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违法所得计算,应当扣除下列成本或费用:
(一)在交易过程中因违约遭受的损失;
(二)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贷款利息等);
(三)其他合理支出。 另外,对于犯罪对象是财物还是金钱,理论上存在争议。我们赞成财物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条规定看,刑法第225条将本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为“违法所得”;
第二,从刑法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明确列举了“集资款”,而未将“违法所得”列入其中;
第三,从立法本意上看,设置这一刑罚目的,意在惩罚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的不正当收益,若将“违法所得”理解为财物,显然更有利于实现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