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投票吗?
当然可以! 我国的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制度的实践,最早开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我国设立经济特区,需要选举产生第一个不设党委的政府机构——深圳特区管理委员会。这是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的一次伟大创举:将直接选举制度从县城、乡镇延伸到地级市,并第一次突破了“党领导下的一人一票”原则,创造了“一国两府”的奇特政治景观。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流动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也日渐觉醒。1995 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选举法修正案的决定”,对法定的选举程序进行了优化,为今后选举制度改革提供了立法依据。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修正案)》,对法定的选举程序进一步加以优化。
目前,我国实行的直接选举的代表产生方式有两种,即区域选举和选区选举。 区域选举是指国家机关根据人口分布状况,把全体选民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每一个区域产生一名代表。这种选举产生的代表称之为区域代表。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现象,因此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的方法难以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为保证每一方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各国通常采取加权选票制,即根据各选区选民的数量和选民结构特点给每个选区以不同的权重。在加权票制下,虽然最少的选民也可以选出他们的代表,但代表并不反映他们中每个人所代表的选民人数,而只反映各个选区的平均选民人数。如瑞典、瑞士等采用加权选票制的国家,其当选代表的人数与选区数之比一般都大于其他采用固定名额制的国家。 选区选举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居住地点或工作单位划分成若干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它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用等额选举方法产生代表的一种选举。目前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都是通过选区选举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