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没有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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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是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的。 在美国,只有5%的案件会发展成大规模联合起诉;在日本,也只有10%左右的民事案件以群体诉讼的形式提出。 而我国的法律目前并没有对集体诉讼加以禁止性规定,所以理论上来讲是有可能实现的。

但就像 @吴学文 老师所说,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所确立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此只要原告不起诉,法院就不得主动管辖。而原告作为法律上的“当事人”,其意思必须通过书面或者口头表示清楚,否则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但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受害的一方由于精力、财力等方面的局限,无法实现个人的索赔诉求;同时,鉴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他们又难以自行组织起来寻求公力救济。这时,如果能够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使得个人诉求得到司法上的支持,显然能有效地解决这一个问题。

在我国构建集体诉讼制度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美国是从20世纪30年代起开始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的,而日本的集体诉讼制度则是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的。 虽然目前我国尚无构建集体诉讼制度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并非毫无线索可循。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对于特定当事人的数人之间,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提起集团诉讼:①须系对同一事项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含二人);③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

其次,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来构造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根据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集团诉讼是指“由一名代表人对多人提讼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多人”并不仅仅指案件的受害者,还包括被告的“其他类似”受害者。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人均可以成为集体诉讼的原告:①原告是与被告有类似遭遇的人;②原告的人数不确定;③原告的范围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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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而形成的,与国外的公益诉讼或者集团诉讼等有所区别。与国外的集体诉讼相比,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对代表人的规定比较严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起诉,法院就不予受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中国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

首先,从社会需要而言,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种社会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特别复杂,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民事纠纷,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能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到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符合社会需要。

其次,从中国人的心理需求而言,中国人信奉“民不与官斗”的信条,因此人们不愿意去得罪或者惹恼有过错的政府部门或者实力雄厚的企业,也不愿意为了没有得到实际受损的利益去冒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加之中国人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因此人们也不愿意因小失大地去当公益或者集体诉讼的代表,所以在中国推行具有典型公益性诉讼的集团诉讼制度有悖于中国人心理需求。

最后,从社会现实可能性而言,由于在中国人们整体上还不富有,人们的保险意识还不强,大多数人都没有为自身参加意外保险和律师费用保险,因此人们为了区区小利去当代表人,冒败诉的风险,支付大笔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是不合算的。因此,目前在中国还不适合推行国外的集团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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