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没有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是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的。 在美国,只有5%的案件会发展成大规模联合起诉;在日本,也只有10%左右的民事案件以群体诉讼的形式提出。 而我国的法律目前并没有对集体诉讼加以禁止性规定,所以理论上来讲是有可能实现的。
但就像 @吴学文 老师所说,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所确立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此只要原告不起诉,法院就不得主动管辖。而原告作为法律上的“当事人”,其意思必须通过书面或者口头表示清楚,否则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但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受害的一方由于精力、财力等方面的局限,无法实现个人的索赔诉求;同时,鉴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他们又难以自行组织起来寻求公力救济。这时,如果能够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使得个人诉求得到司法上的支持,显然能有效地解决这一个问题。
在我国构建集体诉讼制度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美国是从20世纪30年代起开始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的,而日本的集体诉讼制度则是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的。 虽然目前我国尚无构建集体诉讼制度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并非毫无线索可循。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对于特定当事人的数人之间,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提起集团诉讼:①须系对同一事项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含二人);③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
其次,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来构造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根据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集团诉讼是指“由一名代表人对多人提讼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多人”并不仅仅指案件的受害者,还包括被告的“其他类似”受害者。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人均可以成为集体诉讼的原告:①原告是与被告有类似遭遇的人;②原告的人数不确定;③原告的范围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