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合法吗?
“私募投资基金”这一概念是2013年修订的美国《证券法》中出现的,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成立,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 我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法规文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三、《证券公司大客户销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大客户销售业务规范》)。
以上三个文件均由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现在所谓的“私募基金”是指依据《基金法》设立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从事证券市场股权投资或投资顾问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
根据《基金法》和《托管办法》的规定,设立私募基金必须符合“双轨制”的要求,即一方面需要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登记编号,另一方面也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上,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除法定条件外,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还需满足一系列的具体条件。
同时,因私募基金的主要出资人不能是自然人,故其形式上必须是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各合伙人的身份如何确定? 原则上来说,一个自然人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但考虑到一些私募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资产配置的多元化以及风险规避等目的,在个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方面,我们认为,只要该个人不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而成为有限合伙人,则其作为个人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部分财产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由于法人主体可以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作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作为有限合伙人,故应注意防范法人作为个人投资者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