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债是国债吗?
1、“国储交易”不是“国家债券交易”,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中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指供应商具备开展采购项目所需的场所、设施和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2、企业发行的债券就是公司债券,不区分是否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57条第3款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四)有合适的财务负责人和具体财务机构;
(五)能够持续盈利;
(六)偿债能力强;
(七)资产负债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上限;
(八)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已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 第九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改制的同时进行变更登记,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债是最古老也是使用范围最广的举债方式之一,它是在股份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它的性质同一般私债没有根本的区别,不过它不是法人或个人的债务,而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国债是一种政府债券,各国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或用于军事开支,或用于经济建设和福利事业,或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其次,公债是一种与股份经济相脱离的,只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并且在实现现代化后将消失的一种政府债券。我国的公债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是用于经济建设,在80年代初我国财政资金紧张困难时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公债的发行是按有偿和强制相结合原则进行的即具有无偿性。根据以上分析,国债和公债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际上被纳入国家预算的管理范围,它们和国家财政之间实际上缺乏明确的财产关系,“分配”关系被当作是一种理所当然的责任关系。因此在这种体制下,实际上不存在政府债券,而只能存在公共债券。这种公共债券,是国家根据确定的公共投资任务向居民个人和其他单位集资的工具,是以行政权力为保证的有偿信用形式。按照经济学中债券的有价证券性质,这种债券,既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也不能自由转让。对认购者来说,只是一种带有储蓄特性的投资形式,认购者和发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只是认购契约关系,其收益不是按市场通行的利率计算,而是按国家规定的特定利率计算,因此,它实际上不是有价证券和金融工具,而只是财政投资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确定,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有企业间的分配关系也必须实行规范化、法律化。因此,政府对这些企业和单位,不能再用行政手段组织借款,如果需要取得这些企业和单位的闲置资金,也只能按市场通行的利率通过有价证券形式进行。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向个人和企业发行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向个人和企业发行的地方债,将取代计划经济所特有的公共债券。因此,国债的发行,只能面向个人和非国有单位发行。